1、公民应当自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1、已满十六周岁的,携带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和带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
2、未满十六周岁的,携带申领人《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有《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
申领—受理—审核签发—制证—发放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全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大厅